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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标识发光字安全隐患问题和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与考核

作者: 字工场 编辑: 字工场 来源: www.fgzgc.com 发布日期: 2019.11.18
信息摘要:
第一条、深圳标识发光字安全隐患问题和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措施对标识发光字作业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和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街道执法机…
第一条、深圳标识发光字安全隐患问题和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措施
标识发光字作业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和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街道执法机构应依法采取责令整改、责令停工、行政处罚等相关措施进行处罚。

深圳标识发光字

第二条、深圳标识发光字安全隐患问题的铁十条措施

标识发光字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或者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街道办事处应将涉事施工企业的有关情况报送区住建、水务、交通等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应依据《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深建规〔2017〕11号)文件,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采取红色警示、核查安全生产条件、约谈督办等措施进行严厉惩处。

深圳标识发光字

第三条、深圳标识发光字的事故追责

建设单位或业主以及承接标识发光字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街道网格巡查员的巡查不取代相关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以事故调查中各部门的法定监管职责为依据。
标识发光字工程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严肃调查处理,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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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深圳标识发光字纳入诚信管理 

存在下列失信行为的,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7〕57号)相关规定,纳入全市失信联合惩戒体系,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一)发生安全事故但未办理开工备案手续的;
(二)被责令停止施工或作业,但拒不停工的;
(三)施工或作业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
(四)其他相关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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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深圳标识发光字的失职追责

相关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未依法受理依法应纳入施工许可管理的建设工程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街道备案机构对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建设工程予以登记备案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网格巡查人员发现标识发光字工程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经制止无效、但未及时按规定上报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街道综合执法机构不依法及时对上报的或举报的安全隐患问题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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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深圳标识发光字安全生产监管的工作考评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将各区标识发光字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情况列入各区政府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进行考核,并定期对各区标识发光字工程作业安全生产形势进行通报。
各区政府应建立层级工作考评机制,对辖区街道标识发光字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行考核,落实层级管理责任,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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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深圳标识发光字安全事故隐患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鼓励群众举报

鼓励市民群众积极参与标识发光字工程的监督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标识发光字工程中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事项符合《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深安监规〔2018〕2号)等规定并经核查属实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发放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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