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条、深圳标识发光字安全隐患问题的铁十条措施
标识发光字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或者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街道办事处应将涉事施工企业的有关情况报送区住建、水务、交通等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应依据《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深建规〔2017〕11号)文件,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采取红色警示、核查安全生产条件、约谈督办等措施进行严厉惩处。
<="">
第三条、深圳标识发光字的事故追责
建设单位或业主以及承接标识发光字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街道网格巡查员的巡查不取代相关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以事故调查中各部门的法定监管职责为依据。
<="">
第四条、深圳标识发光字纳入诚信管理
存在下列失信行为的,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7〕57号)相关规定,纳入全市失信联合惩戒体系,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
第五条、深圳标识发光字的失职追责
相关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未依法受理依法应纳入施工许可管理的建设工程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
第六条、深圳标识发光字安全生产监管的工作考评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将各区标识发光字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情况列入各区政府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进行考核,并定期对各区标识发光字工程作业安全生产形势进行通报。
<="">
第七条、深圳标识发光字安全事故隐患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鼓励群众举报
鼓励市民群众积极参与标识发光字工程的监督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标识发光字工程中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事项符合《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深安监规〔2018〕2号)等规定并经核查属实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发放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