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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楼体发光字的主体责任
第一条、深圳楼体发光字的备案程序
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在楼体发光字作业开工前,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在办理开工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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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深圳楼体发光字业主的责任

建设单位或业主应依法履行以下主体责任:
(一)应当依法将楼体发光字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二)应依法履行发包的楼体发光字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按照楼体发光字的相关安全生产标准指引,对楼体发光字进行核查和随机抽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鼓励建设单位或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楼体发光字进行监管;
(三)应依法自觉接受、积极配合监管单位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阻碍监管单位依法依规对施工或作业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深圳楼体发光字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承接楼体发光字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对楼体发光字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章、规程开展楼体发光字施工作业活动,确保施工作业活动中的人员安全和作业区域的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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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深圳楼体发光字对单位或个人的有关要求 

承接楼体发光字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施工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积极配合监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并依法落实以下要求:
(一)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并经主要负责人审批盖章,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警示教育,禁止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三)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记录,施工作业前,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并做好交底签字记录,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
(四)电工、焊工、架子工、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五)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作业的人员正确穿戴和坚持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六)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
(七)加强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作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高处施工作业等危险作业的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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